一、明確行政執法主體。依據交通運輸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要求,區交通運輸領域多個執法機構整合、歸并組建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由于新組建的執法機構主體地位不明晰,區委編辦積極協調區司法局進行合法審查,變更執法主體、調整執法權力事項清單,明確以區交通運輸局名義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權。同時,區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依法辦理了法人變更相關手續。通過精準定位難題,有效避免了因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等帶來的主體地位、資格問題和執法中的推諉、扯皮現象。
二、提高行政執法效能。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前,松山區交通運輸領域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有6個,執法職能分散、權責碎片化,存在多頭管理、重復執法等問題。路政、運政、海事等部門相互割裂,“一條公路多家管”,造成執法資源浪費。同時,交通執法與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等部門管理界限模糊。改革后,交通運輸執法只設置一個機構,交通運輸所有執法職責一次向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劃轉到位,其他機構撤銷,執法職責全部歸零。統一了執法標準和流程,執法效率明顯提高,群眾有問題知道找誰,獲得感進一步增強。
三、深度聚焦一線執法。將機構編制資源向交通運輸執法主業聚焦,向執法一線傾斜,實施執法職責與人員編制劃轉聯動機制,解決人員編制難題。一是實行“法制室+若干執法中隊”組織架構,按法制政務和執法中隊兩類設置,執法中隊按照執法區域或者業務領域分設。二是要求主管部門開展崗前培訓、每月學習等多形式活動,加強執法人員依法履職能力和水平。